各系、实验室:
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理工教〔2014〕45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教务〔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020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对象为我院符合考核条件的在编专职教师以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系列、研究系列教师。考核时间为2020年度2个学期(2019-2020第二学期,2020-2021第一学期)。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A)的比例不超过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5%,优秀(A)与良好(B)比例的总和不超过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5%。
3.优秀(A):教师在考核期必须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达到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考核期内无教学事故。考核当年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者,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可直接评定为优秀。
4.良好(B):教师在考核期必须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60%,教师的教学效果排名一般应在学院前80%,积极开展教学建设与研究,成效显著,考核期内无教学事故。
5.合格(C):教师在考核期须主讲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主讲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合格,积极开展教学建设与研究,取得一定成果。
6.不合格(D):无特殊原因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严重不足;获专家、同行、学生评价教学效果差,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考核期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严重问题的责任者或当事人。
7.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方面。
8.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公式为(其中Y为教学业绩总分):Y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量分数×0.35 + 教学效果分数×0.30 + 教学研究与改革分数×0.35)= Q1×0.35+ Q2×0.30+Q3×0.35。若教学业绩总分相等,则依次按照教学研究排序、教学效果排序、教学工作量排序,确定最终排序。
9.Q1是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量分数。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考核系数;某一教师,如有多项考核系数的(如读博士、出国进修等),则取其中最高考核系数。教学工作量包括由学校安排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学生竞赛、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量。以个人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量在学院的排名决定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量分数。排名20%以前者,Q1=100, 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者,Q1=90, 排名40%(不含)-60%(含)之间者,Q1=80, 排名60%(不含)-80%(含),Q1=70,排名80%(不含)以后者Q1=60。
10.Q2是教学效果分数。考核期内学生评教分数位于学院排名20%以前者,Q2=100, 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者,Q2=90, 排名40%(不含)-60%(含)之间者,Q2=80, 排名60%(不含)-80%(含),Q2=70,排名80%(不含)以后者Q2=60。对于无学生评教分的教师,则取学院评教分数平均值。
11.Q3是教学研究与改革分数,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具体内容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年终核定的教学奖励分数为准。教师个人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量化分在学院中的排名决定该系数。排名20%以前者,Q3=100, 排名20%(不含)-40%(含)之间者,Q3=90, 排名40%(不含)-60%(含)之间者,Q3=80, 排名60%(不含)-80%(含),Q3=70,排名80%(不含)以后者Q3=60。
12.2020年新进校教师及退休教师,不列入本次教学业绩考核。
13.在读博士按五年计算,学习第一年和学习最后一年,考核系数为1.68;中间年度考核系数为1.33。
14.女教师产假考核系数为1.5;“双肩挑”教师考核系数为1.33;经学校同意出国进修半年考核系数为1.5;经学校同意外派考核系数为1.25;系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的考核系数为1.25。
1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服装学院教科办负责解释。
服装学院
2021年6月11日